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信息反馈体系,了解教学工作的真实状态,以便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学校各级管理干部和教师深入课堂听课,完善校系(院)两级听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听课组织
1.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研处、组织部等部门参加的校级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听课情况督查和听课结果的处理工作。听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各教学单位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组成的系(院)级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听课情况督查和听课结果的处理工作。
二、听课人员及要求
3.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4.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教学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5.机关科级干部、教(科)研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听课要经常化、制度化,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6.进入教研室管理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7.鼓励辅导员、班主任多跟班听课。
三、听课方式与要求
8.听课可由个人随机安排,也可由听课工作领导小组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听课人员除按《听课记录本》的要求逐项填写评价意见外,应重点了解和掌握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教师备课与课堂授课的基本情况。
(2)学生到课与课堂听课的基本情况。
(3)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课管理
9.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报送本单位“听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领取《听课记录本》,并发放到听课人员手中。
10.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行政部门向教务处报送本学期听课人员名单,领取《听课记录本》,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11.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学校“听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机关人员的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听课情况由本单位“听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学校“听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
12.《听课记录本》由教研室集中妥为保管;未进入教研室的机关干部的《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集中保管。
五、听课结果及处理
13.实施校系(院)两级听课制度是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听课应本着“加强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原则进行。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就课堂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
14.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听课完成情况将与年度教学考核和职称评聘挂钩,经学校“听课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未完成规定听课节数者,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级。
15.教务处将及时对听课过程中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建立校、系听课制度的暂行规定》(淮师院〔2001〕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