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86579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是高校内部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旨在及时、全面地了解学校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通过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不断提升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构建和完善学校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承 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结构与聘任

第三条 实行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成立淮南师范学院校级教学督导组,各院(系)成立院(系)级教学督导组。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在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1.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与评价。督导组设组长和秘书各1名,组长由学校聘任,秘书由评建办秘书兼任,督导组日常办事处设在评建办。

2.校级教学督导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督导组由5-7位专、兼职教师(包括退休教师)组成,督导员选聘实行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

3.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在院(系)党政领导下,对本单位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督导组由3-5人组成,督导员由各院(系)聘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校级教学督导员不能同时兼任院(系)教学督导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时间有保障,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工作。

2.从事高教工作时间10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教学认真、效果好,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自觉关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理论素养,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4.为人正派,在师生中威望高。敢于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办事公正。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应在70周岁以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研究制订年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与院(系)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和实效。

2.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值周制度。教学督导组每周安排专人值周,对主要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反馈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3.落实完善各类课程听课制度。针对性地开展对新进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校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年至少完成120节听课任务,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对课堂教学效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优点,指出不足。

4.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配合教务处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教案、教学进度、实习实训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5.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咨询制度。针对教学及教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益探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的教改做法,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6.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制度。以教学督导员对口联系院(系)的形式,开展对院(系)教学督导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访谈与指导,加强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的联系和交流。

7.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制度。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协助教务处、人事处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为各类考核及评优评先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评价材料。

第六条 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有计划、全方位进行跟踪听课。针对本院(系)所有教师及本院(系)各专业开设的理论与实践课程进行随堂听课。重点跟踪新进校教师、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帮助他们提高备课、教案编写、教学进度安排及课堂教学组织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听课节数不少于每人每年40节。

2.经常性、制度化开展教学检查。重点督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针对课程开设、课程设计、专业见习、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3.开展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及时将督导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所在院(系)及教师本人,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4.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通过参加培养计划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师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所在院(系)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待遇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在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督导组组长每年津贴8000元,其他督导员每人每年津贴5000元;院(系)级教学督导员听课费用,按每节课40元标准发放。听课超出规定课时部分不计报酬。

第八条 经费保障。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中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津贴发放,购置办公用品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在各自独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条 各院(系)、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配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考核与评价。学校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年度考核与评价,评选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校级教学督导听课:

1.所有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申报当年必须有教学督导员提供的听课记录和教学水平评价。

2.所有新进校教师(包括硕士、博士),必须接受教学督导员听课,听课记录和评价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3.所有申报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等评优评先的教师,必须有教学督导员提供的听课和评价记录。

上述三类需要教学督导提供听课和评价的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本人提出被听课申请,各院系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评建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评建办公室汇总后将申请教师的信息,提供给校级教学督导组,督导组受理后安排督导员随机听课。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院教字〔20095号)同时废止。